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其中,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理费用开支。该条款规定的死亡伤残即包涵伤而未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伤至残、死亡三种情形中,均包涵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费用。所以若交通事故受害人只伤未残,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在交强险12万元限额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