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5295元×3倍×1方=135885元
2、城镇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5295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农村居民超生征收标准】
1、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0012元×3倍×1方=90036元
2、农村居民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0012元×3倍×1方×超生子女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45295元×2倍×1方=90590元
2、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中山市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30012元×2倍×1方=60024元
3、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例第(一)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4、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例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