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监 视 居 住 期 间 , 被 监 视 居 住 人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一 、 未 经 执 行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离 开 执 行 监 视 居 住 的 住 处 ;
二 、 未 经 执 行 机 关 批 准 不 得 会 见 他 人 或 者 通 信 ;
三 、 在 传 讯 的 时 候 及 时 到 案 ;
四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干 扰 证 人 作 证 ;
五 、 不 得 毁 灭 、 伪 造 证 据 或 者 串 供 ;
六 、 将 护 照 等 出 入 境 证 件 、 身 份 证 件 、 驾 驶 证 件 交 执 行 机 关 保 存 。 如 果 被 监 视 居 住 人 违 反 以 上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以 予 以 逮 捕 ; 需 要 予 以 逮 捕 的 , 可 以 先 行 拘 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