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作为是行为人积极主动地实施,不作为是行为人负有某种保护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
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最大区别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例如,将女婴扔到深山中的行为,表面上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首先,从行为方式上分析,家长对女婴负有抚养救助义务,但家长放弃了这种义务而造成女婴死亡的后果,该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
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刑法总则中关于定罪量刑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就是指在判断具体刑事案件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和行为之间保持一致。
案例中,家长抱女婴到深山中,其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该女婴可能无法受到他人的救助而死亡,但该仍然实施了遗弃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家长对于女婴的死亡后果持放任态度。因此,遗弃女婴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