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 本合同明细表中载明的被保险人自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 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下列各项负责赔偿:
(一)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第 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事故责任 免赔”和“绝对免赔”部分;
(三)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 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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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 直接相关的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超过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赔付的部分;
(五)依法应承担的、必要合理的非医保范围内用药;
(六) 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使车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 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中超过商业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 任险》赔偿限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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