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然而,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