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 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 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 于此项法律规定, 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 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 受损人为债权人, 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 ) 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 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 若仅致他人损害, 而自己 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 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 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 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 除去等 ; 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 所产生的利益, 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 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 产。
(二 ) 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 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 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 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 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 ) 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 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 即一 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 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 形态 是否相同, 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 利益小于损失的, 以利益为准, 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 后,收缴国库。
(四 )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法定和意定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可见没有 法律的依据, 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 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 合法依据。 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 但他取得的 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 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 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 也不构成不当 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 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 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以上是对不当得利规定在哪儿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你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