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一)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
(二)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即因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特点在于,它一概是行政主体。但是,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也相当复杂。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在实践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申请人有三种具体情况: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合并的,被申请人是合并后的行政机关;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分解的,被申请人是分解后相应的行政机关;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解散的,被申请人是解散它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三)第三人
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二、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
与行政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
行政复议代理人,是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