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伙同友人B到一当铺,将自己典当的手表赎回。不料店员却错将他人典当的名贵手表取出而打 算交给A。A见状正想告诉店员实情时,B却向A使眼色,并佯装说道:“还有要事待办,快点吧!”A会 意后,即刻取过该名表离去。
对于本案(以下简称“赎表案”),争议的一个核心问题是:A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不作为的诈骗罪还 是民法上的不当得科1】?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其他一些条文中还规定了诸如合同诈骗 罪、保险诈骗罪等特殊类型的诈骗犯罪21。对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诈骗罪在客观 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 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
?收稿日期2009—01—12
作者简介常磊(1983一),男,山东曲阜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犯罪学。
(1】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成立犯罪,还涉及到A与B共同犯罪责任划分的问题,本文对此不再讨论。
[2】鉴于特殊类型的诈骗罪和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相同的,为了论述方便,后文将仅论述诈骗罪与不当得利之间的 区分,结论同样适用于特殊类型的诈骗罪与不当得利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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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3】。在赎表案中,A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基本构造而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进行理论 上的确证。
除了刑法上规定的诈骗罪外,对于此类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获得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92条亦 有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 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根据这一规定,学者们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 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41。在赎表案中,A 通过隐瞒真相取得的不当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也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形下,对 于A的行为应作为诈骗罪还是不当得利处理呢?本文将从规范和法理两个角度分别予以探讨。
二、不作为诈骗罪和不当得利界分的规范分析
(一)界分之一: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及其义务来源
在赎表案中,A以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取利益,对这一行为能否定性为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诈骗罪能 否表现为不作为的方式,以及行为人作为义务来源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