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以及承认拿了样机,都有。
离职前的半年我把该样机从检验中心领出之后,我们项目组一直在上面做工作,
也是一直在公司内部做开发工作,因此他们拿这个证据来设计套子,要我归还,我
还能解释清楚。
在离职当天,下班前,该公司老板让我趁下班还有一段时间,继续去修理该样机,
这点我也承认了,因为我想都是在公司内部进行,但是没有办法拿出证据,最后我
又交还了样机,只是口头交代,东西在我桌子上,过几天再过来继续做。
这点在一审的证词里,对方公司有这么一个承认:
1。“当时他交来的东西根本就不是那台机器的,根本就写不进板子”
2。“他离职的时候并没有办理完整的交接手续,没有进行验证成功,不知道他交的是不是真的”
3。因为他走的时候他还说要来修这个机器”
这不知道能否做为证据链。
因为我拿不出交还的证据,也没想到他们宁肯用放弃一个项目的代价来诬赖我,
因此到现在这个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