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及相关政策均能证明:原审只认定了“原南关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收归国有”,但没有查明该“板市”是在土地收归国有后村委会(居委会)又花费700多万元从政府购买了40年的使用权的事实。认定的“土地补偿费能否分配、如何分配,目前亦没有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是臵《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于不顾的枉法认定。原审最终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应由丰润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这是征地补偿上诉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