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 A ,男,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天津市 ×× 街 ×× 商店工人,住址:天津市 ×× 区 ×× 庄 ×× 街 ××
里 ×× 号。联系电话: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B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天津市 ××× 厂工人,地址:天津市 ××× 区 ××× 里 ×× - 2 -
××× 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C ,女,汉族, 19 ×× 年 ×× 月 ×× 日出生,天津市 ××× 汽车 ×× 公司工人,地址:天津市 ×× 区 ×× 道 ×××
里 ×× 栋 ××× 号。
上诉人 A 因与被上诉人 B 、 C 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 ×× 区人民法院( 2005 ) × 民初字第 ××× 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
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 、
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 19 ×× 年 2 月 ×× 日,所有继承人 A 、 B 、 C 、 D 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协议书》,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
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 A ,靠东边的一间分给 D 。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 A 认为,《家庭协
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 A 和 D 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 A 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
、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 A 和 D “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
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以上就是民事房屋遗产纠纷上诉状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