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房产抵押的部门只有当地的房管局部门可以办理。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权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房产抵押登记到哪个部门办理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