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住所地:※※
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
经常居住地:※※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令赔偿原告花架等装潢损失¥ 元;
2、 请求判令返还原告所有的空调外机一只;
3、 请求判令被告不得进入原告的专有露台及阳台空间、并不得在原告露台空间内安装空调外机;
4、 请求判令被告消除房屋渗水隐患,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元;
5、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分别系无锡市※※大道320-20
1、301室(※※小区)的业主。
原告拥有一处露台,依据最高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露台属于原告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被告擅自进入原告的露台空间,在原告的露台空间内安装空调外机。在该幢建筑物的设计规划中,此处部位不能安装空调外机,同时,该部位处于原告的露台空间内,又位于原告主卧的外墙上部,空调出风口面向露台空间内部,其工作时的热风充斥了原告相对封闭又狭窄的露台空间,致使原告根本无法使用专有的露台空间,同时空调外机的震动及噪音也极度影响原告房屋内居住人员的睡眠与休息。
被告经合理催告后未能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行为,原告即采取自力救济的措施。此后被告又报复性的数次擅自闯入原告专有的露台、阳台空间,砸毁原告的景观花架、防盗、爬水泥钉等装潢设施,违法拆除原告位于阳台空间内的空调外机并非法占有。
同时,被告卫生间不断渗水,造成原告室内墙体大面积水渍,室内装修受损。
原被告为上下楼层的邻居,在互不妨碍各自不动产权能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均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擅自在原告的专有露台空间内且建筑设计不能安装空调外机的部位安装空调外机,直接影响了原告对专有露台空间的使用权利以及正常的休息。被告卫生间的渗水隐患也影响了原告对专有部分的使用,同时也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
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并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上。
此致
无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签名)
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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