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列举所有法律依据,没有一条可以证明:国法容许被告出让未经依法征收为国有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及证据,说明的西街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相关集体土地没有依法征收为国有、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依法给予补偿前提基础上,被告以国有土地名义挂牌出让其使用权的权限违法。
2.被告出具的《征用协议书》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少数人暗中捏造而成,签名明显假冒伪造;而且,4号公告挂牌出让西街国有土地面积约145亩,与该片区仅有国有土地约50亩的实际情况不符,实属内容非法。
3.西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存在时序错位、不依法限制开发商资质,特别是第三人竞买报价与严格保密的四个挂牌底价分毫不差的情况,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为第三人“量身订做、非法利益输送”的渎职犯罪嫌疑;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