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的问题行政仲裁个人要到现场吗,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首先,仲裁是介于调解与审判之间的解决纠纷方式。
仲裁与调解的异同:
相同点:都有一个“中间人”(“协商解决”只有双方,没有中间人)。
不同点:调解通过双方让步,逐步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中间人主要只起着主持人作用。而仲裁的中间人,不但起着主持人作用,而且还起着类似于法官的裁判是非和权利归属的作用,所以具有“准司法”性质。
仲裁与审判的异同:
相同点:都以裁判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不同点:审判的程序严格,法院代表国家,是以“国家”作为“中间人”进行裁判,那么就必须严格讲求“公正公平”,这需要程序上的严格作保证,当然,也就要付出较高的裁判成本。
仲裁的中间人,从民法角度经典上说,是民间机构。裁判的效力,双方认可就可以。双方指定了仲裁机构,不管裁判结果对自己是否有利,都要“愿赌服输”。仲裁协议(条款)有“生死文书”的味道。这样,裁判是否“公正公平”,没有国家审判那么严格,程序也可以简单一些,成本也节省了许多。
民事仲裁这种节省成本的特点,是个优点。为行政解决纠纷所采用。那么,行政仲裁的特点,又介于民间(民事)仲裁与法院审判之间。
行政仲裁与民事仲裁的相同点:与法院审判相比,都有节省成本的便宜优点。例如,劳动纠纷,数量巨大,如果都通过法院审判,于公于私都要付出巨大成本。经过劳动仲裁,时间精力、财力物力都可以节省。
不同点:行政仲裁,中间人(仲裁机构)只能是特定的行政机构,这既有助于解决纠纷的专业性,也丰富了有关部门的监管手段。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而民事仲裁,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
根据以上理解,行政仲裁是仲裁的一种,仲裁包括民事仲裁、行政仲裁。仲裁机构不一定是民间组织。
行政仲裁解决的问题包括劳动争议(劳动部门设立劳动仲裁机构)、合同有效性争议(工商部门设立的有关仲裁机构)。由于仲裁的成本节省特点,对于行政机关相对人的其他争议,也有可能采用行政仲裁(如山林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
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仲裁机构,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的职能机构。比如说,县、乡镇是行政主体,县长、乡镇长是法人代表。那么,山林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要由县、乡镇(政府)解决,实际上,县长、乡镇长没有亲自当中间人去裁判的,而是由“山林纠纷办”、“土地办”之类的机构解决。最后以县长、乡镇长(或县、乡镇)的名义表示解决了(如某乡镇决定书)。
工商部门、劳动部门内设仲裁机构,也是同样道理。如,劳动局是行政主体,“工资科”仅仅是劳动局的一个职能科室,不是行政主体,但“工资科”的人马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人马是同一套,行使劳动仲裁职能。
进一步说,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还不能划等号,仲裁委员会的人马,由行政主体的职能机构工作人员组成。而仲裁庭,可能要邀请编外的专家来担任“仲裁员”。——这一点与民商事仲裁相似。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院与仲裁庭是两个概念。法院审判也有类似特点:法院人员是编制内的人员,而正在履行审判职能的法庭,可能有编外的陪审员。但是仲裁庭、法庭所作出的裁判,名义上还是被看成是行政主体或法院所作出。
这是理论上对“行政主体”的探讨。实际上,可能行政仲裁机构也采用了自己的名义。
由于处理纠纷涉及具体事务,我没有那么多经历,职能凭自己的理解,谈上述看法,与实际操作不一定符合,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