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平,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市××镇××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市××镇××村。
上诉人不服××市人民法院2015年×月×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1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15)×民初字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审判决扭曲事实,扭曲法律。
1、上诉人有能力抚养被扶养人,而被上诉人无能力抚养被抚养人。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因被抚养人年龄增长,“费用不断加大,难以一人承担两人生计和教育被抚养人的双重责任”,严重的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开过四年吊车,在广州市大厂做过十一年裁缝师(夫妻存在期间,二人同在广州,月薪大大超过被上诉人)。2011年、2012年在××市××镇开办了一个缝纫服装厂,上诉人技术特长过人,收入丰厚,在××村有一处楼房宅院,占地半亩,在××村市人民公园旁边,有五楼住房一套14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