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为您举个例子
反诉人(被告):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3年6月15日
身份证号:
民族:汉 住址:浦东新区曹路海鸣路
被反诉人(原告):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82年12月23日
身份证号:
民族:汉 住址:宝山区海滨新村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6月2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婚姻期间被答辩人怠于履行母亲以及妻子的责任,与答辩人发生争吵后外出分居。2014年2月1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根据《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被反诉人在浦东新区嘴角路24号房屋内的户口最晚于签订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时迁出,现拆迁补偿协议已于2014年10月25日签订,拆迁补偿方案按房屋面积计算而非按照户口数计算,被反诉人拒不迁出户口且倚仗户口尚在被拆迁房屋内从而向反诉人、拆迁受偿方以及拆迁公司提出不合理要求。
综上所诉,被反诉人已与反诉人离婚,按照户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被反诉人应及时迁出户口。落户房屋并非反诉人以及被反诉人共同财产,其拆迁利益亦不归属于双方。被反诉人违反约定,拒绝迁户,理应按约支付违约金。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反诉人全部诉请。
此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201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