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诉人(本诉被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董事长
被反诉人(本案原告):××××××××××,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职务:董事长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龙民一重字第14号】,反诉人现依法提起反诉。
反讼 请 求:
1.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租金人民币58万元【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计算公式:290天×0.2万=58万元)】;
2.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人民币2
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
6.10万元】;
3. 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6月2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 反诉人将拥有的座落于海口市南海大道61号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建筑物出租给被反诉人。年租金为人民币72万元,每三个月交纳一次,每次为人民币18万元。同时还约定:被反诉人因自身原因逾期超过5天不交纳租金的,被反诉人须向反诉人支付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按季度租金的2%计算)。被反诉人逾期不交纳租金并经反诉人书面通知后超过15日仍不交纳的,则视为被反诉人违约,反诉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不退还押金。
《租赁合同书》签订后,反诉人依约履行义务,向被反诉人交付了出租物;然而,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用,却以反诉人未保证其水电畅通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反诉人则提出反诉请求,要求被反诉人依约支付租赁物租金、滞纳金和水电费用。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双方于2010年1月28日就租金及供水、供电纠纷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补充协议》。2010年5月10日,贵院作出(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判决反诉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向被反诉人供水供电。反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8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贵院重审,该案正在审理中。
在【(2010)龙民一初字第200号】案件原二审及一审重审过程中,被反诉人始终租用反诉人的3200平方米建筑物进行经营活动,但被反诉人自2010年6月30日始,未向反诉人支付租赁物租金,一直持续至今。
鉴于被反诉人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反诉人曾多次向被反诉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限期将拖欠的租金支付给反诉人,但是,被反诉人均以不当理由给予回绝。
综上,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租赁合同书》合同的当事人,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依约履行自己设定的合同义务,按时支付租赁物租金。但是,被反诉人不顾反诉人的合法主张,拒绝支付租赁物租金,构成严重违约,为此,反诉人依法向贵院提出诉求,请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一年租金58万元,之外还需支付相应违约金2
6.10万元【290天×18万/季×5‰=2
6.10万元】,共计人民币8
4.10万元。望贵院依法支持反诉人的诉讼请求,保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
二○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