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住法对行政强制执行中规定了可中止执行的情形,也就是说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定中止情形时,强制执行应当中止。行政处罚法只对缓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作出了规定。对此规定一般认为,是指当事人收到罚款决定后,感到按照决定的要求的时限执行有困难时,可以申请缓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机关经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期或分期缴纳罚款。但未规定当事人开始执行行政决定后发生了新情况,即按照执法机关要求的时限难以执行时,可否再申请中止执行。从行政处罚法规定缓期执行或分期执行以及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过程也可中止执行的理由看,个人认为,虽然行政处罚法未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自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执行困难的情形时可否申请中止执行,如果确实发生执行困难或者说不能按时执行的情况时,应允许申请人申请暂时中止执行。因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强制当事人去做做不到的事情。当然执法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严格审查,看当事人反映的困难情况是否属实,防止当事人利用中止逃避或故意延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而且,这种中止宜仅限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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