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原告起诉离婚,而被告却提出婚姻无效,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诉讼标的,而且不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与已经提出的请求离婚的确认之诉有联系,是否应该能够提起反诉?2、关于彩礼问题:我认为不必反诉、也不必另诉,只在原诉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即可,应与离婚诉讼是同一个内容,不属于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原因是:离婚诉讼的诉讼标的本身就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如果原告在诉请中提出了财产分割请求,而男方请求返还彩礼就属于双方财产纠纷的一部分,法院就此审理并判决是可以的。3、因为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离婚案件中,不是完全遵从“不告不理”的原则,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发现有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婚姻无效的诉请,法院也应依职权判决婚姻无效:这是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婚姻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