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35000元,扣除已交定金外,仍应支付105000。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因考虑到自己家中有两个儿子,且大儿子即将婚配,一套住房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打算将案涉房屋出售后另行购买两套房屋。于是在2017年9月26日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同意将该套房屋出售给被告,因被告称她是单身,购房款需找男朋友支付,为了预防该男朋友变卦,她便带上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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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即中介公司的人员到原告家中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明知二原告住房有贷款未还清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中介人员谎称他们银行有熟人可以出面提前预约还款,并口头称保证能让原告方在2017年10月15日结清按揭贷款【从签合同到还清按揭款的时间不足一个月,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的】。出于对被告及第三人的信任,原告签定了合同,但合同签定后几天时间就开始出现问题。
首先是,中介方告知不能在2017年10月15日前还款,他们去预约的还款时间是2018年元月10日,如果要在2017年10月15日前还款,要给中介交几千元钱,他们去活动关系。
其次是被告,石某于10月5日约原告高某说有事跟高某面谈,10月6日被告石某到原告家里说希望原告高某配合她,说要全款,并且让高某帮她向男朋友要钱还按借款,说她自己一个人不容易,根本拿不出几十万的首付款,如果她男朋友不同意给她出钱,她就买不起这个房子,她就不要这个房子了。如果不买这个房子就让高某把3万元定金退给她,高某说退定金可以,那你得自己去中介把房产证给我拿回来。但石某又说不想让她男朋友知道她不想买房子了,就算要退定金的事也不能让男朋友知道,因这个定金是石某的男朋友转给她,她微信转给高某的。因为都是女人,看在石某是单身的情况下,原告高某答应了石某的要求。而就在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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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石某又说她朋友不同意提前付款。尽管这样,原告方仍然本着真心换房的打算,继续向银行预约到11月15日还款,中介公司和被告对此都是明明知道的。
到2017年10月16日下午,中介公司人员给原告高某打电话说石某的男朋友还想来再看看房子,预约看房时间。10月17日上午9点多,原告问中介什么时候来。中介(18380114691) 说要下午才有时间来,让原告配合一下。10月17日下午14 点多,中介的小谢、小宁才把被告石某的男朋友带来,原告赵某在家里接待了来的这两个男人。他们到屋里看了后说,这个房子他们要更名,不能写石某的名字,还说我一百多万的房子不可能写她石某的名字。当时赵某没有同意,告诉他们要跟石某和高某商量,他说这些事我没有管。后来,中介的人就和他们说要得,他们回去考虑好再说。再后来,一直到10月28日石某突然问高某房子卖不卖了,高某已经知道她男朋友不想跟她出钱买房子了,以为她又想找自己退定金就没有回她信息。但二原告仍按跟银行的约定提前把按揭款结清了,解除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