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与侵占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会经常碰见的,比如说别人还了两次钱给你,对于多还的钱,你就构成不当得利,或者你租住他人的房屋,合同期满后你没有将房屋归还给房主,而是转租给了他人,并收取他人租金,这个时候你也是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者,拒绝返还不当得利,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2006年的一天,赵海给张华汇款一万元,由于自己写字潦草,这笔汇款被错误的汇到了李戈的帐户上。赵海发现自己汇错以后,通过多方努力,联系到了李戈,要求李戈返还一万元钱,李戈拒绝了还款,赵海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李戈犯有侵占罪。
律师观点: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是民法中一个重要内容,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必须一方获得利益;必须他方受到损失;必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必须受益没有合法依据。以上的案例中,李戈由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了赵海的损失,所以构成了不当得利,李戈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赵海。但是,赵海此时提起了刑事自诉,控告李戈犯有侵占罪,那么,李戈不当得利的行为是否会转化为侵占罪呢?笔者认为不会。
首先,《刑法》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
由此看出,侵占罪的对象是特殊性质的财物,即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而前面所举的案例中,李戈所侵害的并非属于这三种特殊的财物。李戈与赵海之间并非保管关系。代为保管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保管的合意,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等,或者系因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很显然,案例中的赵海与李戈之间并不存在代为保管的关系。
其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非“数额”,而是要看本案是否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民法通则》中并未规定“不当得利”有“数额”上限,更没有规定“不当得利”达到数额较大时就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因此,在本案例中,李戈只要成立“不当得利”,不论数额多少,都应当通过民法调整,而不应混淆刑法和民法各自调整的领域。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侵占罪中的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同样不能成为不当得利的对象,他们都属于特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