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
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
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
这里有个情况,即父母家庭成员身份的确定问题,在父母多子女情况下,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算不算死者的家庭成员。在实践中,有些人因此认为,此时,死者父母不是死者家庭成员,不应成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即分配主体。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偏颇,无论死者父母自己单独生活或跟随其他人生活,基于直系血亲关系,父母永远是其最亲近的人,对每个子女而言,父母都是其家庭成员。因此赔偿权利人近亲属
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并不矛盾。
2、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的分配原则。
实践中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赔偿权利人与《继承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重合,故应当由死者近亲属依《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平均分配。因交通事故、故意伤害(杀人)等造成的死亡,死亡赔偿金可以协商分配,协商不成一般应该均分。理由:
首先,死亡赔偿金被定性为物质损失,其计算依据中直接的一个指标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纯收入。这些财产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终会被继承。
其次,死者的近亲属是导致死亡的侵权行为的间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给他们带来痛苦,也使他们丧失了未来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再次,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我国虽无明文规定,但对于死者身后的权利归属的法律规定却不乏先例。如《保险法》有所规定。保险金是被保险人死亡后获得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相近。
该观点存在问题是,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亡之后,不能列入遗产范围。分割时自然不能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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