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δ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
(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δ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二)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财产分割协议法律规定施行之后,δ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