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的肖像权侵权主要有如下行为:
1、没有经过公民的同意,就擅自利用公民的肖像去进行一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即使利用公民的肖像没有取得任何的收益,但还是没有经过公民同意,就将公民的肖像公布在社会上,比如随意粘贴照片、作为艺术品展示或者在网络上散布肖像等;
3、在获得肖像使用权之后,将使用权超出了公民同意使用的区域和期限,还有就是使用的范围不在约定的范围内,有可能是多个领域或者项目进行使用;
4、对公民的肖像进行肆意的诋毁、或者多次在公共场所对肖像进行丑化,使得公民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一些不好的影响。
法律依据:
1、《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