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家庭财产具备以下特征:
(1)家庭共同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没有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无从谈起。
(2)家庭共同财产只能产生于具备某种特殊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同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同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简而言之,什么是家庭财产,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所谓家庭共有财产,是在一个大家庭中形成的,也就是说,父母、儿女、女婿、媳妇共同生活、劳动在一起,不分彼此,才能产生家庭共有财产。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
(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
二、家庭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由上述可知,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财产,两种财产的基础和范围都不同。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做出规定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根据上面所说,家庭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家庭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很重大的区别。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如果要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时,常常会和家庭共同财产纠缠在一起,即使在法律上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但是在现实中也存在很多认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针对房屋的问题,如何在家庭财产中剥离出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很多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遇到这样的纠纷,请寻找一位专业的婚姻法律师为您解答疑惑,以上就是关于父母子女家庭财产分割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