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一、共有关系的认定
约定优先;
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认定为共同共有;否则,视为按份共有。
二、婚内共有房屋,产权登记按份共有的,如何认定共有类型?
1、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依共同共有处理
通说,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
2、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明确各自份额的,依按份共有处理
产权登记按份共有,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
通说,仅凭房产证上关于各自份额的记载并不当然的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按份共有,必须要有关按份共有的书面约定。一般来讲,房产登记中心在登记夫妻不同份额时,一般会要求登记申请人提交关于房产份额的书面约定。
上海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内共有房产产权登记按份共有的,离婚时,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12.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房,产权人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也可能登记为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如何确定该房产权利:“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