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式收养登记证增加了被收养人“身份”一栏。分别填写“孤儿”、“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继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几类。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此栏应当写明具体亲属关系,如“收养人的侄子”、“收养人的侄女”、“收养人的外甥”、“收养人的外甥女”、“收养人的堂侄子”、“收养人的堂侄女”、“收养人的表侄子”、“收养人的表侄女”、“收养人的表外甥”、“收养人的表外甥女”等。
新式收养登记证增加了被收养人“被收养后改名为”一栏。被收养人已经更改姓名的,填写更改后姓名;未更改姓名的,此栏不填。
新式收养登记证增加了“登记员”一栏。登记员应当在此处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