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小姐:我的姐姐几年前因车祸不幸去世了,姐夫再婚,他们的孩子一直由我抚养,现我想收养姐姐的儿子,不知是否可以办理?
记者回答:我们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按照《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王小姐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就可以收养您的外甥;收养登记到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如果王小姐在收养子女后,还准备自己生育子女,应先咨询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确认相关政策,再办理收养登记。希望我对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以上就是关于 北京如何收养亲戚孩子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