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后,仍找不到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对方不应诉,法院据此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130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关于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是否可以直接起诉离婚问题 :
有关丈夫失踪怎么离婚财产分割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公民夫妇间一方没有音讯另一方申请离婚的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已满两年的,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决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