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养 协 议 书
送养人:荔浦县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甲方)同意送一(男、女)儿童取名为 给 先生和 女士夫妇(收养人以下简称乙方)收养。为了保证弃婴(儿童) 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收养弃婴(儿童) 为养(子、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不虐待他。
二、乙方保证在 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 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五、本协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荔浦县社会福利院 (签字并盖章)
乙方: (签字并按指印)
签订地址:荔浦县民政局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