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之间为促进和保护两国公民互相进行收养而缔结的有关涉外收养的双边条约或司法协助协定在跨国收养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跨国收养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澳大利亚与菲律宾在1981年签订的《关于跨国收养的合作议定书》,瑞典与菲律宾在1975年签订的跨国收养方面的条约,荷兰与菲律宾在 1975年签订的有关收养的双边合作条约,厄瓜多尔与瑞典在1976年签订的收养协助条约,挪威与菲律宾在 1982年签订的收养方面的双边条约,厄瓜多尔与加拿大 1984年签订的收养方面的合作条约,希腊与瑞典在 1983年至 1985年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关于收养问题的双边条约,我国与西班牙、匈牙利、比利时等国家所签订的民商事方面的司法协助协定,等等,都是跨国收养法的重要渊源。尽管这些关于跨国收养的双边条约只对双方缔约国有约束力,构成缔约国之间盼‘特殊跨国收养皆,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但是,若双边收养条约中的某些规则被为数众多的双边条约普遍接受,跨国收养双边协定也可能构成国际通行的作法而为许多国家所采用,构成具有一定广泛性或普遍性的跨国收养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