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为切实维护农村部分收养子女家庭合法权益,规定从2016年开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确认条件增加一类目标人群,即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同时符合国家确定的“奖励扶助”四项基本条件的,可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半边户合法收养子女的并符合“奖励扶助”相关条件的,农村户籍的一方也可以纳入奖励扶助。
鉴于收养问题比较复杂,而且一些收养行为还发生在《收养法》实施之前,为便于操作,确保政策口径的严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知根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就事实收养关系的确定、合法收养关系的确定、收养子女数的确定、收养关系是否存续的认定、不可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几种收养情形等事项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