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开封县西姜寨乡村民赵某到中牟县一个窑场打工,结识了该窑场的会计老谭,两人很快成了朋友。2010年春天,老谭找到赵某: “我们窑场有个打工的妇女快生了,她家孩子多不想要,你看你能不能在开封县给孩子找个家。” “这是积德的事儿,我回去问问看谁家要。”赵某喜滋滋地满口答应。回到家,赵某就四处询问看谁家想要孩子。消息传出后不久,村里一位婚后多年没有孩子的农民小陈找上门来。经过联系,几天后,老谭带着两个中年妇女抱着一个未满月的婴儿来到中牟县城与等待在此的小陈一家人会面,经讨价还价,最终小陈在支付了15000元后把孩子抱回了家。在回家的路上小陈又给了赵某500元介绍费以示感谢。从那以后的两年多里,赵某与老谭又陆续把3个孩子分别以2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开封县,直到2013年的一天,民警找到赵某……
原来,赵某所介绍卖到开封县的几个孩子并不如老谭所说是在窑厂打工妇女所生,而是一个专门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从云南省等地拐卖婴儿至河南省的。经过调查,截至本案案发,老谭一伙已在河南省贩卖儿童数十人。
经过审理,开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多名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在10年以上量刑。考虑到赵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赵某为自己不懂法而后悔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