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最近,我的一个朋友有土地了,但是承包土地转租征地补偿的相关情况他不是很了解,我想请求您的帮助。

8k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18-05-12 陕西延安
问题相似?点击查看诊断报告~
律师解答

暂无律师回复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解答仅供参考,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当前690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请问一下我国承包土地转租征地补偿的相关情况?
一键咨询
  • 173****128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1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0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7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2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4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7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20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8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1****406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432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22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58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汉中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4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0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宝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6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1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3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汉中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汉中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1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8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0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8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渭南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58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8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宝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60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3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0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商洛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77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7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延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3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4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西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033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2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安康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1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4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咸阳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2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榆林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7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常州178****5917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34****197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88****1507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哪些情况下,我可以拒绝土地被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哪些情况下,我可以拒绝土地被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4.6w浏览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4.6w浏览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4.6w浏览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4.6w浏览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有哪些
减免规定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
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
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
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
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
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
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
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
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
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4.6w浏览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