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告成立的一种法律制度。《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起实施。
2、收养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3、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下列三种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4、收养人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法规定了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的送养人有下列三种: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6、单身收养有何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收养继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项限制。)
7、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除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的情况外,夫妻必须共同收养,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委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8、何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收养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的子女。
9、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人应提交: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还应提交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10、国内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如何选择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国内公民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按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有下列四种情况: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11、收养法规定了哪些特殊条件下的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以上就是收养法确立了哪些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