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被收养人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见,刘大爷夫妇和小刘现在均不具备收养关系的适格主体条件,不能按《收养法》的规定登记并重新成立收养关系。但根据司法部《关于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规定,对于自幼收养的养子女,由养父母抚养成年后,因某种原因与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又申请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经公证处审查,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是经公证机关公证或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且恢复收养关系确实有利于对收养人的赡养的,可予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六条的限制。
以上就是怎样恢复收养关系这个问题的解答,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