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 收养人持有效证件、材料到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在市民政局领取收养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填写,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需到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加签意见并盖章;
2、受理申请 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3、审核决定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全部有效证件、材料和申请表次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限60天,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4、颁发证书
1、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