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村委如何开收养证明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