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咨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谁呢,
首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来看,承包合同的签署人应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人相吻合。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相互递进的关系。
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当然,A、B对于同一块土地争议的情况是不合规定的,但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典型性争议“特例”,我们应当怎么办呢?
那么,究竟是A的合同规制效力大还是B的权属证书效力大呢?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二者的区别。
A: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B: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归根结底,关于A与B的争议,我们还是要看土地的使用权的归属,根据《物权法》规定来看。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依法而行,根据以上内容的综合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根据现有法律政策规定,权证与合同不符时,应尊重承包合同的效力,但土地补偿费还是应发放给拥有该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