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师傅李某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2007年7月初,李某应聘于上海市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一集装箱车师傅,同年7月14号,李某行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江苏省某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地运往上海港口的货物。在运输路中,李某结伙他人,采用变造改革集装箱封志的手段,窃取集装箱内的纱线137件,价值9.2余万元。同年7月20号,李某行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浙江省一金属电子手续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地运往上海港口的货物,在运输路中,李某结伙他人,采用变造改革集装箱封志的手段,窃取集装箱内的不锈钢带10卷,价值29.2余万元。案件审理中,对李某的做法怎样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违法占为己有,其做法构成职务侵占罪。另一种认为,李某作为集装箱车师傅,在运输加封的集装箱经过中,只是负责把集装箱安全、按时运到指定地点,并不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负有保管、支配、处罚的权利,其利用的是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之便,故其做法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利用容易接近作案爱人的工作便利,结伙他人秘密窃取集装箱内货物的做法,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