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第三十条,因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实施机构
河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管理权限
区级管理除涉外、涉华侨和涉港澳台的收养
运行流程
初审→ 受理→ 审核 → 撤销
责任事项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撤销收养登记;印发撤销决定,收缴收养登记证,并在收养登记机关公告栏公告30日。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申请撤销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以上便是我针对如何办理撤销收养登记做的大致的讲解,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看了上面内容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在继续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