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提交撤销收养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见证申请人填写《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并签名;
(四)调查涉案当事人的收养登记情况;
(五)符合撤销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拟写《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报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印发撤销决定;
(六)收养登记机关将《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送达每位当事人,收缴《收养登记证》,公告30日;
(七)不符合撤销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
二、撤销收养登记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
(二)身份证;
(三)收养登记证;
(四)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五)婚姻状况证明。
三、撤销收养等级的管理机关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撤销收养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承诺期限: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撤销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一)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市民政局凭法院判决书办理审批。
(四)曾办理过《收养登记证》的;
(五)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最后,如果要撤销收养登记需要申请人首先要提交的相关的证件和证明的材料,按照当地的民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的流程来进行撤销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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