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的实质是婚姻关系的重叠,重婚罪成立的前提是两个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周围邻居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可见,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未办理结婚登记;
2、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周围邻居认为是夫妻关系。
王某与陈女存有法律婚,这是不争的事实,而王某与吴女也有同居行为,但王与吴女二人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呢?衡量标准就是其二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本案中,王某、吴女之间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毫无疑问不构成重婚罪,其理由如下:
其一、王某、吴女的行为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所谓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指的是以夫妻身份,以夫妻生活为目的,长期、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外在表现为:“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住房、举行婚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