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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参照《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五章 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 收 案
第六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节 审查管辖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院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
第三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七十一条律师阅卷应注意的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是否有立功表现;
(八)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参加。
第七十九条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第八十条律师调查和收集证据的具体办法,参见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出庭准备
第八十一条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八十二条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以上就是对刑事辩护应从哪些方面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