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现在已经结婚了,从家里搬出去了之后不为自己的母亲提供居住场所,母亲赡养权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帮助5人 2.6w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8-05-15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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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住权,是指特定的公民在自己依法占有的房屋内因居住和生活而享有的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使用房屋的权利。
    居住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居住权的取得
      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第
    一、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第
    二、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第
    三、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第
    四、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主要是指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第
    一、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
    二、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第
    三、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第
    四、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必须先经过原出租人的同意。
      居住权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
    一、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负有保管房屋的义务。
      第
    二、居住权人不得就其居住权设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权利负担。
      第
    三、居住权人应当承担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维修费用及其他使用过程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
    四、居住权人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
      第
    五、居住权人在居住期届满时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
    全文
    7 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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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居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监外执行,即是指向某些身陷刑法所规定状况的囚犯暂时改变其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形式,将其送到监狱以外的地方去进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的囚犯来说,由于他们存在着特定的不适宜送至监狱拘押的特殊事由,依照相关法规,这些囚犯则需要由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执行,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下完成其刑罚的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并未获得减刑的囚犯,一律必须回归到监狱内部进行执行刑罚。
假如在实施此类刑罚的过程中才发现了前述情况,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执行刑罚的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建议,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类囚犯在实行监外执行期间,其服刑期限仍应被纳入刑期之内进行计算。
待到监外执行的原因(如恢复健康或者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届满,则应当继续留在狱内继续服刑;相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已经结束,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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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居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监外执行,即是指向某些身陷刑法所规定状况的囚犯暂时改变其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形式,将其送到监狱以外的地方去进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的囚犯来说,由于他们存在着特定的不适宜送至监狱拘押的特殊事由,依照相关法规,这些囚犯则需要由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执行,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下完成其刑罚的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并未获得减刑的囚犯,一律必须回归到监狱内部进行执行刑罚。
假如在实施此类刑罚的过程中才发现了前述情况,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执行刑罚的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建议,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类囚犯在实行监外执行期间,其服刑期限仍应被纳入刑期之内进行计算。
待到监外执行的原因(如恢复健康或者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届满,则应当继续留在狱内继续服刑;相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已经结束,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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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居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解析:
监外执行,即是指向某些身陷刑法所规定状况的囚犯暂时改变其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形式,将其送到监狱以外的地方去进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的囚犯来说,由于他们存在着特定的不适宜送至监狱拘押的特殊事由,依照相关法规,这些囚犯则需要由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执行,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下完成其刑罚的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并未获得减刑的囚犯,一律必须回归到监狱内部进行执行刑罚。
假如在实施此类刑罚的过程中才发现了前述情况,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执行刑罚的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建议,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类囚犯在实行监外执行期间,其服刑期限仍应被纳入刑期之内进行计算。
待到监外执行的原因(如恢复健康或者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届满,则应当继续留在狱内继续服刑;相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已经结束,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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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即是指向某些身陷刑法所规定状况的囚犯暂时改变其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形式,将其送到监狱以外的地方去进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的囚犯来说,由于他们存在着特定的不适宜送至监狱拘押的特殊事由,依照相关法规,这些囚犯则需要由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执行,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下完成其刑罚的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并未获得减刑的囚犯,一律必须回归到监狱内部进行执行刑罚。
假如在实施此类刑罚的过程中才发现了前述情况,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执行刑罚的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建议,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类囚犯在实行监外执行期间,其服刑期限仍应被纳入刑期之内进行计算。
待到监外执行的原因(如恢复健康或者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届满,则应当继续留在狱内继续服刑;相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已经结束,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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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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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即是指向某些身陷刑法所规定状况的囚犯暂时改变其刑罚执行地点与执行形式,将其送到监狱以外的地方去进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拘役的囚犯来说,由于他们存在着特定的不适宜送至监狱拘押的特殊事由,依照相关法规,这些囚犯则需要由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来负责执行,在监狱之外的环境下完成其刑罚的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被判死刑或死缓并未获得减刑的囚犯,一律必须回归到监狱内部进行执行刑罚。
假如在实施此类刑罚的过程中才发现了前述情况,那么就应该由实际执行刑罚的机构提出正式的书面建议,上报给主管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批准。
在此类囚犯在实行监外执行期间,其服刑期限仍应被纳入刑期之内进行计算。
待到监外执行的原因(如恢复健康或者哺乳期结束)消失之后,若刑期尚未届满,则应当继续留在狱内继续服刑;相反,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刑期已经结束,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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