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相待,长期共同生活,亲友、群众公认,或者有组织证明,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登记手续的收养行为。对《收养法》颁布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如果不违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收养手续的应予补办。对那些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德的所谓事实收养,法律不予承认并须责令其立即解除收养关系。
所谓隔代收养是指收养人抱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孙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从我国的有关法律政策看,隔代收养是允许的,因为它适应群众的需要,符合社会的习惯,也合乎幼有所育、老有所养的收养公证,但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则适用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所以隔代收养,与子女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当然养孙子女也具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