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原告的委托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出席今天庭审。通过庭审调查,结合本案事实及适用的有关法律,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和传统道德的要求。
原告xx和丈夫李xx 1986 年11月病逝)共生育五个子女,其中一男四女。(称述事实)
但近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疾病缠身,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在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时不仅不能附任何条件,且还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四被告不能以见不到母亲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见不见子女、和哪个子女一起生活,是父母的权利,不是拒绝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
二、原告要求的赡养费、医疗费等费用事实清楚、客观存在、于法有据,应与支持。
原告 2011年3月31日,因家庭矛盾、生气着急,加上年事已高,导致脑梗死、脑溢血。经治疗后无法恢复健康和自理能力。原告得病后住院费和门诊医药费除农合报销后共计40947.89元。这些费用都是原告的儿子李xx东凑西借支付的。原告得病至今卧床不能自理,一直由原告儿子和儿媳伺候照顾,为了补偿儿子二十多年的赡养和照顾,原告将自己和老伴共有的老房子赠与儿子李济川,不料原告四个女儿不顾亲情竟然来争夺该房产。因此,原告放弃儿子对自己的赡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四个女儿经济条件都很富裕、都有赡养能力,原告要求四女儿承担赡养费和之前的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和传统的伦理道德。
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数额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及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因原告年老体弱、疾病缠身、生活无法自理。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2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使老年人老有所医、病有所治,是赡养人应履行的赡养义务之一。拒绝为患病的老年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是赡养人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一种表现;患病的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与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相符,也是当前和谐社会大力提倡的道德风尚。的确,父母为子女操劳一生,几十年的勤奋工作、劳动、养育儿女的艰辛,当他们步入老年时,理应受到儿女的孝敬和照顾,使老人始终感到自己生活在和睦、温暖和舒适的氛围之中。当有一天,你突然发现父母的脚步不再灵便,容易忘记事情,父母已经老了,需要我们照顾,趁他们还健在,多尽尽孝心吧,别再让我们留下“子欲养而亲不在”的遗憾,或许你们今天的行为就是你们子女明天的行动。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您遇到这样类似的问题,那么可以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委托律师进行对赡养老人的代理词的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