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收养人向民政部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4、提供收养人居住地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公章。
5、属弃婴的由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加盖公章。并在州级媒体机关进行公示60天以上。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两张。
8、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应共同到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